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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辞职可以“说走就走”
2012-08-06

 读者来信:我是一名高职毕业生,在一家广告公司做“小时工”将近1年了。上个月,我向老板提出辞职。但是老板说,公司现在很缺人,不同意我辞职,并且说如果我一定要走,会扣我的工资。请问,我可以一走了之吗?
    律师解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职工可以依法随时提出辞职。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违反保密协议单位有权炒你“鱿鱼”
    读者来信:我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我所知晓的公司资料和情报,全部作为保密事项以及专用情况来保存。由于我的房贷压力很大,去年我又进入另一家公司兼职,而两家单位的业务有很多相同之处。公司知道我兼职后,要单方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我赔偿损失,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作为由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并存之特征,因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你在业务相同的单位兼职,肯定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据此,用人单位有权起诉你,要求你赔偿。
不休年休假单位应按天数付300%工资
    读者来信:单位不安排我的年休假怎么办?
    律师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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